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不分割的有?(离婚财产不分割的情况有几种?)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姻家庭」以下七种情况,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隐藏财产,对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隐藏企图占为己有
二、转移财产,对方将共同的存款房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
三、变卖财产,对方未经自己的同意,将共同的房产等财产擅自出售
四、毁损财产,对方故意毁坏夫妻共同财产,伤害了自己的利益
五、挥霍财产,对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个人高消费等挥霍行为
六、伪造债务,对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七、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患有重大疾病,对方拒绝支付医疗费用的
只要对方出现了以上七种行为,就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即使没有出现以上七种情况,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案说法:不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人们传统的观念中,结了婚就是一家人,所有的东西、财产自然也不分你我。然而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世界越来越荒芜,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冷漠,即使在婚姻中也可能没有安全感。担心对方背叛,恶意隐藏、转移财产,为此在婚内就开始关注一个问题:不离婚,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分享:
一、江西女子谢某与钱某是二婚,至案发结婚十余年,也称得上是较长久的夫妻了。然而两人还是不可避免的因财产产生了矛盾,主要原因是两人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因故将该房以200万元的价格卖出。卖掉这套房子并不是因为缺钱,是因为这套房为商品房,他们计划卖掉后再另买一套民用住房。
不过买套新房显然不是那么容易的,还得考察一阵儿,谁知钱某拿到卖房款后却将房款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这也罢了,好歹钱在他名下跟在谢某名下没什么区别,问题在于钱某把银行卡给了自己儿子保管。二婚夫妻都经历过失败的感情,因为怕受到伤害总是会有些防备,钱某这一举动不由让谢某怀疑他是否会借此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款。
二、厦门的魏某与丈夫吕某于1990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魏某为了更好的照顾家庭,辞职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有妻子的支持,吕某更放心的去拼搏事业,很快将生意做得越想越大。可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吕某不仅出轨了,还对妻子情人区别对待。
他每月给魏某五月以供家用,却在五年中陆续给严某转了三百多万元,并且瞒着妻子购买了十二套房产。其中八套无偿“赠与”严某,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魏某知晓后伤心欲绝。没多久向法院提出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却反对婚内分割,提出要等离婚后一并算
法理分析:
那么婚内究竟可不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案是:若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情形,那么是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在说到是否能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要说明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夫妻共同财产为:(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为:(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而个人财产由归属一方处理,即使是离婚也不参与分割。
处理即处分权,也就是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双方的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上述两起案件均是如此,钱某在未经谢某的同意下私自将卖房款交给儿子保管,吕某在未经魏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给严某转账并赠予房产。实际上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前者也就罢了,尤其是后者。
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写有: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婚外情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在没有告知谢某、魏某的情况下就转走财产,属于无正当理由阻碍她们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支配,使得她们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无法行使。
损害了她们的利益,既然损害了她们的利益,那法院自然会帮助维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钱某的行为有隐藏、转移嫌疑,吕某的行为有转移、毁损、挥霍嫌疑,这种情况下就算是还没离婚。谢某与魏某也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向吕某、魏某一案,吕某在婚内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他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他转给严某的三百多万以及八套房产。
魏某其实可以妻子的名义申请撤销,因为吕某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挥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申请撤销之后,这一部分财产,同样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第一条情形是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综上,法院最终同意谢某请求,将两百万元房款分割为各自一百万元。同意魏某请求,本着照顾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原则酌情按照6:4的比例分割涉案四套房产和四百多万元存款。至于转给严某的三百多万以及八套房产,在判决中并未提到,大概是魏某尚未就此申请撤回吧。同意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为防止另一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
没离婚能要求分割财产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7大疑问,讲清了!
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2: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问题3: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问题4: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问题5: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6:
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7: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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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为夫妻
按民间传统观念来看
就是一家人了
“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可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纯粹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7大夫妻财产问题
问题1: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一家商店,产生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获得的稿费收入、专利权转让费用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这部分财产不包括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题2: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内取得的财产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对于夫妻双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以及在婚内取得的共同财产是否属于个人财产也可以另行约定。
问题3: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房屋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某些农村地域逐步转变为城镇地域,由此可能产生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内被征收的,针对原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部分,一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问题4: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婚内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就是该条所指的“自然增值”,应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问题5:
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法律的规定,分居时间的长短、家庭或者另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有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问题6:
夫妻双方如何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归属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内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该约定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4.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有效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题7: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可以,但必须具备特殊情形。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遵循民间传统观念所认为的“密不可分”理念,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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