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罪的立案标准(法院界定投资款和借款)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赢惠普法: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流程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在诈骗罪中,被告人获得财产以及受害人处分财产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以及受害人的错误认识。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诈骗罪与的界限: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高级人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duduzhe.cn/fb0c5C2pWUAlWBFQ.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相关推荐

  • 返还投资款答辩状范文(合集5篇)

    返还投资款答辩状范文 第1篇 答辩人:牛某,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 被答辩人:洪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

    2024-12-11 03:29:54
    46 0
  • 公司倒闭投资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www. 公司倒闭的,股东之前投资该公司的投资款就属于公司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就会分配给公司的股东。 按照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

    2024-12-11 03:06:13
    73 0
  • 股东的投资款可以退回吗

    律师解答 股东的投资款不可以退回,因为这已经是公司的资产了。若是取回的属于抽逃出资。但是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让钱回到自己的手上。若是在股东之间转让的,则不需要其余股东同意,只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

    2024-12-10 23:25:05
    51 0
  • 交给公司的投资款还能不能要回

    问题解答: 交给公司的投资款属于借款性质的能要回,属于公司财产的一般不能要回。对于公司的经营应当尽到忠诚以及勤勉的义务,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所有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

    2024-12-10 23:25:04
    42 0
  • 合伙闹掰了,我能否直接要回投资款啊?

    【观点】个人合伙未经清算,对于合伙人能否直接主张返还投资款,我们要看合伙中哪一方具有提交合伙财产明细或者是合伙期间实际运营情况的实际可能性,而不能单纯的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者是直接将举证责任全部抛给原告。如果机械性地一味强调必须要先清算再处理投资

    2024-12-10 22:53:59
    49 0
  • “创业搭子”散伙,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创业搭子”散伙,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观点吧。“合伙开店”是创业领域中合作伙伴寻找“创业搭子”的一种形式,因其具有灵活性、易发起的特征,成为不少创业者首选的经营方式。但合伙创业是具有风险性

    2024-12-10 21:54:22
    47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