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老王是小王父亲,小王(男方)、小林(女方)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并购买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房屋首付款35万元,其中小林出资10万元,另老王将其银行卡交给小王、小林自行取款286333元。2017年4月1日,小王出具了借条,小林未签名。房产登记为小林、小王名下。2021年10月18日,法院调解离婚,上述房产归小王所有,小王支付小林房屋折价款43万元。离婚后,老王要求两人归还借款286333元,小林不认可借款,协商未果,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王、小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8633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款项是否系小王、小林的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老王仅持有小王出具的借条,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小林亦具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或在小王出具借条后、小王、小林关系破裂前向小林主张过还款。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小林承担债务。小王向老王出具借条,认可向老王借款286333元,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判决:小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老王借款本金286333元。
胡律说法
本案法院为什么只判儿子小王偿还借款,媳妇小林没有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第九十条规定,由老王举示证明与小林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但在本案中,老王只举示儿子小王写的借条,此借条没有小林签字,只能证明小王与老王形成借款关系,并不能代表小林知晓且同意。谁主张谁举证,老王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院判决由其儿子小王承担偿还责任。
胡律温馨提示:遇到老王这种情况,胡律建议签订一份正式借款合同,由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共签并按手印,固定好证据,以免损失自己的养老钱。
来源:胡利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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