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都有几百万的新设公司,同样资不抵债的企业也不断增长,这都是符合公司生长消亡的自然规律的。公司破产必然经过破产清算,那破产清算程序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清算程序是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开始的。
根据《》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法务时刻律师解析:
程序: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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