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细则(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规定)

选举是中国最基层、最广泛的民主选举,在依程序作选民登记和初定选举候选人之后,还必须依法现场由全体选民通过选举过程选举出心目中江满意的正式候选人当选,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正式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要求参与现场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登记选民的过半数,获得参与选举人数过半数才能当选,即必须满足双过半才能正式当选成为正式成员。为此,不能完成满足上述条件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另外,在正式选举时候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必须提前向全体村民公开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另外,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以保证选举的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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