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无非在于拆迁补偿不合理拒绝签字、拆迁协议有异议、受到非法强拆等等产生的拆迁维权,而想要维权成功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无非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拆迁方对簿公堂,就少不了在被拆迁的过程中产生的证据,而这部分证据也只有最直接的被拆迁人所提。
证据的有效性不是简简单单的认为有了这份证据就代表有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系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究竟什么样的“录音”是有效的?如何被合法采信?录音取证的方式和技巧?
01
录音证据被合法采信的条件
录音又被称为试听资料,在法律上是被认可证据形式之一。
录音取证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属于一种较为隐蔽,且取证对方警惕性较高的一种取证形式,这种取证相对来说较容易实现。但是,录音取证也并不是任何条件下都可以进行的,除了要注意方式方法外还要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取得真实有效的录音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02、录音如何作为庭审证据采集的关键呢?
符合法律规定是基础,并且录音资料不能有瑕疵,例如关键信息不对称,录音资料不完整,录音原文件经过修改等。
1、场所合理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尤其是窥探他人隐私,这类录音证据会因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2、被采集者不能受到非法的胁迫或威胁,这类录音证据也将无效;、
3、录音资料必须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原始性,不能进行二次修改剪辑,音质需要清晰,音效表达完整,关键信息不可断续;
4、录音证据最重要的还是要有其它证据作为辅助。
03、录音证据采集的方式和技巧
除了上述采集录音证据所要遵循的法律规定外,还必须要谨慎且具有可实施性的具体方式或做法,提前做好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在众多拆迁案例中,当事人往往缺乏真实有效的取证技巧,或采集证据的同时虽然证据受到采信,但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另一个层面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究竟什么样的录音方式最有效?又有什么最好的技巧呢?
1、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法律上讲,录音证据的采集应尽早实施,尤其是被拆迁人在和拆迁方首次交涉时及时录像,这个时候录音对象基本上没有防备心理,所产生的价值相对较大。如果经过多次交涉后,对方都会对其产生防备心理,所以,录音要趁早。
地点的选择最好不要对其进行窃听的方式,尤其是录音对象的家中,车中安装设备,可在交谈的办公室、拆迁现场等比较安静且不受干扰的地方。
2、录音器材的选择
如今录音器材多种多样,如专业的录音笔、手机、MP3等都可以,但尽量选择降噪功能较好的器材,如果在多次**沟通中最好每次都要进行录音,每次打完**可在电信官网下载接听拨打**的记录作为辅助证据。
3、 准备工作
任何一项调查取证都要有充分的准备,录音也不例外,尤其是录音内容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注意的是不要在态度过于偏激的情况下进行,想好对话方式如何“诱导”对方尽早进入正题,更要对录音现场的一些突发情况及早准备,尤其是在得知在协商前对方禁止一切电子设备进场时如何提取准备等等。
4、谈话方式的选择
按照事实来讲,大部分录音皆为私密录音,要想让对象不察觉录音,就要在说法方式上作出调整,尤其是对话时的神态、语气都要自然。
(1)、不戒备的情况下透露出时间地点,并尽可能的让对方说出,如问其今天几月几号,几点了?这个地方距离什么什么地方多远等等,更要明确对方的真实身份和所谈事情的事实,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声音放大,多交谈,尤其是重要事务多叙述几遍;
(2)、在关键证据的作出相互印证,一问一答并确定的方式,例如为什么补偿金额和我的真实补偿标准有那么大的差异等等;
(3)、谈话中说的多并不代表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更不要采取威胁逼迫的方式,如果产生这类录音,即使之前的录音资料可信非常高,只要对其威胁逼迫了,这类录音证据也就无用了;
(4)、对事实进行阐述和论证,承认和否定进行回答或阐述真实目的为准,不要围绕法律观点和责任进行论点;
(5)、以点为准,问到对方所承认的事实,控制谈话时间,不要让对方不耐烦而不中断作答或不作答。
5、公证录音过程
公证是让公证机关对其公证过程作出公证和公证的地方,以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当然经过公证可以有力的提高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度,当然这项要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并不是所有拆迁维权都适用,具体要咨询律师。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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