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死亡后财产分割(离婚后去世了,还能分割财产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死亡后分割(去世了,分割财产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冷静期身故了,保险怎么赔?

先说个事:2021年1月1日开始,再想要离婚的夫妻,法官会劝他们先回去冷静一个月。

因为这一天开始施行《民法典》,第1077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1

此所谓“离婚冷静期”。说不定冷静冷静,婚又不想离了呢。

所以有人戏说,2021年以后,想要离婚的可就不好离咯。

不管决策层是出于什么原因出台这个冷静期,放到每个离婚家庭上,离婚原因并不完全一样。

就像托尔斯泰说的那样: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离婚,也是各家有各家的难处。

关键是,婚若离定了,冷静期自然逃不掉。所以在离婚冷静期,有些事情,千万要处理好。

比如说保险。

自己作为投保人的保险、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保险、夫妻双方互买互保的保险,等等。随着婚姻关系的over,也要妥善分割。

02

根据现行《婚姻法》、《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一个人名下的保险,离婚时作何处理,主要看投保和结束缴费的时间分别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1、婚前购买、婚前已结束缴费的保险

这类在婚前已经结束购买行为的,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是个人所有财产。

这里的独自出资并结束缴费,除了自己本人出资,还包括自己的父母出资。

毕竟只有自己单方面掏钱,与对方也没关系。

所以这一部分的保险,很好处理。始终都是自己的,谁也拿不走。

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要注意,也是一种比较容易起纠纷的:婚前购买的理财类保险在婚后还一直在产生收益的。

一般来说,婚前买的理财险,若婚后产生的收益完全与对方无关,是婚前这个理财险在时间自然推移下产生的收益,那么这个收益叫做孳息,属于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对方有参与经营这个保险,那么这婚后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打个比方。

隔壁老王前年买了一笔10万的万能险,一次性交清了费用,每年老王都获得一笔收益。

今年老王结婚了。新婚的妻子听说他买的这个万能险实际收益达到了5%,和老王商量之后,妻子把老王的5万定期存款取出来,追加到万能险上。

这时候,万能险上的收益,多了妻子的追加,那么这就属于对方也参与经营了。若离婚,这部分收益按共同财产算,老王就要补偿妻子(前妻)。

除非是老王结婚后一直没管这个万能险,就放在那里让它钱生钱;或者他管了,但不告诉他老婆,那么收益仍是孳息,属于个人所有。

可以看到,婚后对方到底是怎么参与经营的,就是纠纷点。口说无凭,法官反正就看有没有证据咯。

如果怕麻烦,干脆还是不要让对方插手了。但要是对方是理财高手,又可能错过一个亿。

2、婚前购买、结婚后继续缴费的保险

大家可能知道,婚后产生的收入与负债,都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所谓有钱一起花,欠债也共同还。

保险也是一样。

婚前买的保险,婚后仍然继续(每年)缴费的,婚前自己的出资部分,归自己所有。婚后缴费的部分(包括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买、婚后继续缴费的保险,最常见的就是重疾险、寿险这类。这类保险的总保费往往比较高,有的甚至多达几十万。

普通老百姓还是很难随随便便一下子就拿出几十万买保险的。所以常规操作都是先上车,延长缴费期,比如分二十年、三十年缴清。

这种分期交保费的,肯定会涉及到结婚后,继续交保费。

日子过的甜蜜还好,不涉及财产分割。一旦要离婚,保险的处置也经常有扯皮的。

不过,这种婚后继续缴费的保险,还是比较好分割的。

因为保险是自己婚前买的,那么自己是投保人,对保单有所有权,自己想怎么处理都行,不需要对方同意。

如果要离婚,婚后用共同财产交的保费,补偿给对方就行。保单仍然属于自己。

3、婚后购买的保险

婚后购买的保险,属性上看,是用共同财产购买。

离婚时,这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难道只能退保、退保的钱一人分一半吗?

退保肯定是不建议的。一旦退保,保单就失效,那保障也作废了。没了保险,不相当于裸奔了?所以不建议轻易退保。

其实,婚后买的保险,如果是自己给自己投保,很好处理:离婚时,对方当初一起交了多少保费,就补偿给对方多少钱就完事了。

有没有发现,自己作为投保人,不管是婚前买保险,还是婚后买的,都只要补偿对方就行。

如果是夫妻互保,要麻烦一点。因为对方作为投保人,保单的所有权就在对方手里。

结婚时,两个人你侬我侬,相互买保险,给对方满满的爱。要离婚了,两个人简直短兵相接。

过分点的人,要分割保险时,对方可能故意反着来。

要是名下就TA投保的这一份保险,你不同意退保,可对方非要退保。这时也拿TA没有办法。毕竟人家是投保人啊。

要是还念旧情,两口子和和气气的,那就变更投保人就完事了。把保单换到自己名下来,给对方补偿就行了。

所以,挑对象得看好对方的人品咯。

怕麻烦的,建议不必夫妻互保。自己给自己投,省事!

03

可是,这些都是之前法律规定之下的处理。

已经启用《民法典》办事了嘛。

莫慌。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起来差别并不大。所以前述基本原则都不变。

只是有一种特殊情况,可能更加有争议:那就是在离婚冷静期身故,保险怎么赔?

还是老王的例子。

老王婚后给自己买了1000万保额的寿险,受益人指定了配偶。

后来老王两口子感情破裂,要离婚。法官叫老王他们先回去冷静一个月。

在冷静期,老王想起自己的寿险受益人还是老婆,他打算把受益人换成自己的父亲老老王。

毕竟,老婆都不是自己的了,自己用命换的钱为什么还给老婆?

可是,就在冷静期,老王却不幸因车祸意外去世。

那么,这时老王这笔寿险的钱,是赔给配偶,还是赔给老父亲呢?

根据冷静期的规定,30天内任何一方撤销离婚申请都可以。

老王此时已身故,留下了1000万的理赔金,老婆大概率是不会离婚的吧?

所以,这时老王和老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

那么,老婆还是指定的受益人。

可在老王去世之前,他已明确表示把受益人更换成父亲。毕竟两个人都没感情了,把钱留给父亲也是情理之中。那么,受益人就已经更换。

这时,为了这1000万,老王的老婆与老王的父亲老老王,就可能对簿公堂。双方都坚持认为自己才是这1000万的合法受益人。

到底谁对谁错?

生活,没有唯一的答案。这笔钱会赔给谁,得看双方的举证。有什么主张,自己都得拿出确定性的证据来。

如果老王父亲有证据能证明,老王把受益人变更为自己,有证据说明已经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或者保险公司已受理变更。那么这1000万就要赔给老父亲。

结合具体的生活实际,案情往往比这更复杂。而且不同的法官,对同一起案子,可能判定的结论都不同。

本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就已经非常麻烦了。现在碰上冷静期,离婚,真的是越来越难了。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保单处理问题,今天先介绍到这里。

真要闹到离婚,估计也是不得已的事情。但凡结了婚的,谁不希望恩爱牵手一辈子?

不过即使走到迫不得已的一步,也请互相尊重,好聚好散。

最后还是祝愿天下有情人能够携手白头,钟爱一生。

对于今天的话题,小伙伴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扫下面二维码加我,免费咨询哦~

离婚纠纷,100万保单如何分割?

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离婚率为43.53%,这意味着两对人结婚的人,就有一对人离婚。而财产分割往往也成为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随着保障意识的增强,每个家庭基本配置了相应的保险。那么,离婚的时候,保单如何分割呢?

一、保险金分割案例

笔者最近遇到了一个这样的案例,张女士母亲曾经购买了一份保额100万的人寿保险,以张女士作为身故受益人。去年,母亲去世后,张女士获得了保险公司100万保险金的赔付。今年年初,丈夫与张女士离婚,认为100万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那么,100万的保险金到底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呢?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很显然,张女士的保险金是以母亲的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因此,100万的保险金应该属于张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保单涉及的财产权益和主体

在离婚当中,除了遇到类似母亲投保,子女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归属的纠纷。

还经常遇到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用婚前财产或者婚内财产以一方或者双方作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或者夫妻为子女购买保险,父母为已婚的子女购买保险,遇到这种情况,离婚时保单又如何分割呢?

保单的分割其实是指保单的财产权益分割,保单的财产权益是指保单的现金价值和保单的保险金。保单的财产权益,在不同阶段它的表现形式是不一样的。

假设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个终身寿险,保额100万,缴费期30年,每年缴费9880元,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儿子张小三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费,还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是90日到180日不等,如果在等待期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保险公司不是按照100万保额理赔,而是按照张三所缴纳的保费9880进行理赔。过了等待期之后,张三继续缴纳了10年的保费,保单现金价值为45290。如果张三此时停止缴纳保费,终止合同,那么保险公司将退还45290元给到张三。如果张三过了等待期后一直按时缴费,在第11年不幸意外身故,那么,张三的受益人张小三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100万的保险金。

因此,现金价值与保险金是一种竞合关系,尚未发生保险事故退保拿到的钱称为现金价值,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钱称为保险金。

保单除了涉及保费、现金价值、保险金这些财产权益,还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这些主体。具体关系如下:

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保险金赔付。投保人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同时是保单的持有人。被保险人是以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

三、保单现金价值归属

在离婚时,保单分割是指保单财产权益的分割,保单权益是指保单现金价值和保险险,二者是彼此竞合关系。此外保单还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此,先讨论保单现金价值的具体归属。保单现金价值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同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由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可以这么推测,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如果以个人财产进行投保,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应该属于个人财产。

然而,在实务当中,保险的缴费期较长,有部分保费是在婚前个人财产缴纳,部分保费是用婚姻存续期的夫妻共同财产缴纳,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分割应该按照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的比例来界定。

(二)夫妻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

在目前的司法判例当中,在夫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保,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一般不进行分割。

(三)父母为投保人,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

父母作为投保人,并且用个人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那么,父母是保单的拥有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父母一方。在离婚时,保单不列入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四、保险金归属

前面已经分析了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领取了保险金。由于保险金是在婚姻期间存续取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保险产品有非常多种类,根据保险产品的人身专属性程度进行区分。具有人身性质性的保险金,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一)人身专属性保险金归原则

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很强的意外意外险、健康险、寿险的保险金理赔,不管保费

(二)理财型保险金归属存争议

另外,以理财型为代表的年金险,由于人身专属性较弱,其保险金归属存在争议。

《民八会议纪要》认为:“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主要是界定年金险等具有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生存保险金归属。

对于部分律师认为该条款简单认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有待商榷。其中,贾明军等律师认为,生存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虽然保险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一方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投保,在这种情况下,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规定生存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赞成贾明军律师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保险后,并不需要花费特别时间和精力去打理保单,把个人财产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不合理之处。

第二种情况:一方在婚前为自己投保并且以趸交方式一次性缴纳保费。在此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婚后产生的年金分红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法理。

第三种情况:一方父母为子女投保,父母作为投保人缴纳保费,子女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单的生存保险金。在此情况下应该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文认为,父母作为投保人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其产生的年金分红应该视为为《民法典》当中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当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更为恰当。

综上所述,在离婚当中,保险金的归属如图所示:

1.《民八会议纪要》观点

2.本文观点

由于尚未有找到实务案例,本文关于以年金险为代表的理财型生存保险金归属仅做学术上探讨,还有待司法实践进行确认。由于保险合同涉及不同主体,保单在不同周期财产权益又表现不同的形态,导致保单在离婚分割是非常复杂。正因为保险产品的复杂性,随着高净值客户的增加,保险在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当中也运用非常广泛,需要我们熟悉保险各种法律关系和保单的归属。


参考资料:贾明军 蓝艳 《私人财富管理实务操作——财富管理工具》

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法院:应分218万余元

#我要上头条# #广西# #离婚冷静期内婆婆去世丈夫拒分遗产#

据@九派新闻 报道:3月21日,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由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张某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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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九派新闻 报道:3月21日,广西高院发布了一则案件。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由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抚育补偿款。离婚后,张某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庭审中,王某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一套房产,张某将上述房屋出卖,王某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张某认为二人已分居十余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王某明知张某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抚育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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