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仲裁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
1、提前准备:在提交仲裁申请之前,当事人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遵守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的程序,如按时到庭、提交证据等,否则可能会影响仲裁结果。
3、理性对待仲裁结果: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注意诉讼时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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