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健全工伤保险组织机构 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导读: 按:《》颁布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加快工作进度,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特开辟“专辑”。《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

按:《》颁布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加快工作进度,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切实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特开辟“工伤保险专辑”。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各地抓紧建立健全工伤保险组织机构,为顺利贯彻落实《条例》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将部分地方的做法通报如下,供各地借鉴。

:设立了工伤保险工作的三套机构:

(一)建立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处,编制5人。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拟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及费率政策;拟定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金使用办法;拟定程序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作;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鉴定标准,拟定工伤评残鉴定政策;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工伤死亡供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的政策。北京(县)劳动保障局也明确了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编制2—4人,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成立市、区(县)两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北京市经办机构成立了工伤保险科,编制6人。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大额工伤医疗费用的复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应建立了经办机构,并设置了对外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窗口,负责核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业务,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三)组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北京市成立的劳动鉴定中心,属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编制为12人,设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主要职责是:承担部分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专家库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区县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复鉴工作,指导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市内各区县也成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的区县设立了办公室,有的区县成立了劳动鉴定中心作为其办事机构,人员编制为2-4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延长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确定享受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同时,还负责对办理提前退休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1997年,浙江省政府决定组建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内设机构中设立了工伤保险行政处室,负责全省工伤保险改革和实施工作。2000年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设置工伤保险生育处,工伤保险生育处编制为4 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工伤生育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职能是: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目前,浙江省、、等地都单独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处,其他各市县也都做到了机构、人员双落实。省、市、县三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基本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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