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理解和总人的理解是: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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