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Q: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给谁?

A: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民法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已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确认的前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客观存在。

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因此,就同一块承包地,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79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生效与《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登记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关于物权登记的效力,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不生效力。二是登记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动后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也可有效成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采取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和承包方达成意思表示上的一致,法律不要求该项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相关部分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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