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伤自家人,保险公司赔不赔?

20228519时许,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金滩村南头路段向左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其母亲凡某某。因郑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所以诉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但某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凡某某系肇事者郑某某的母亲,不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保险公司设立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并未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如果将上述人员排斥在外,那么就违背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有违民法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

因此,法院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车辆车内人员以外所有的人。自家人撞自家人的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只要不涉及到恶意骗保或者故意犯罪,保险公司是需要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不能以事故双方是家庭成员关系为由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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