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事犯罪吗(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条件)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犯罪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本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本条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公共安全。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2)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的范围。也就是说,本法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如姚某对领导、工作不满,驾驶出租车在大街上冲撞行人,致多人伤亡。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二)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别两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232条、234条、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四、处罚

依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duduzhe.cn/fb434C2pRXAJdDF0.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0日

相关推荐

  • 以危险驾驶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量刑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量刑标准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实施了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就会被予以定罪量刑,但是定罪量刑的程度需要根据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危害公共安全驾驶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妨害交

    2024-12-11 03:57:52
    54 0
  • 公共信息平台网站,东阳招标公共信息网

    公共信息平台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变得愈发明显。作为一个公共信息平台网站,东阳招标公共信息网在推动信息公开和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东阳招标公共信息网是一个专为招标投标市场提供服务的网站。它旨在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招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下载和投标机会

    2024-12-11 03:39:29
    47 0
  • 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工作总结(推荐31篇)

    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工作总结 第1篇 今年来,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主线,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材等为重点,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在全局广泛开展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我局水、电、汽油和办公耗材费用得到有效控制,现就相关工作总结如

    2024-12-11 03:34:31
    61 0
  • 什么是社区公共户

    律师解答 社区公共户由公安派出所选择辖区内的实有地址设立的公共户口,一个派出所设立一个社区公共户。法律规定,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协调街镇,选择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实有地址设立社区公共户。公共户没有户口簿,需要使用的可凭身份证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2024-12-11 03:30:47
    50 0
  • 小区公共区域租房合同范本(优选89篇)

    小区公共区域租房合同范本 第一篇 出租方(甲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街道*小区x号楼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

    2024-12-11 03:28:34
    50 0
  • 孩子名下的财产算夫妻公共财产吗?

    孩子名下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取决于具体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如果孩子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

    2024-12-11 03:26:51
    37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