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六、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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