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的概念(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解读)

01继承人(受遗赠人)实施哪些行为继承权会导致继承权丧失(剥夺)?

继承权绝对丧失(法定丧失,终局丧失):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还是未遂);

②为争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杀害行为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前,也可以发生在继承开始后;不论既遂未遂);

继承权相对丧失(被继承人宽恕可最终不丧失):

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④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情节严重(如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⑤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相关法条:

《》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6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7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8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9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02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能否向法院起诉?该诉的性质如何?法院判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时点为何时?

可以起诉。诉的性质为确认之诉。法院判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时点不是法院判决生效之时,而是规定的继承开始之时。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5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王丹):

(二)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一般认为,在出现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后,继承人当然地丧失继承权。

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继承权是否丧失发生争议,因此,《继承编解释》第5条基本沿用了原来的规定,即“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该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同于形成之诉,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消灭,只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继承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某项情形而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则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时点不是判决生效之时,而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之时。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了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相同。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纠纷的,亦应当作同一理解,根据本条的处理思路进行处理。

03什么是继承人宽恕制度?具备什么条件,继承人可以最终不丧失继承权?

①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②仅适用于继承权相对丧失的情形(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适用于继承权绝对丧失的情形(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王丹):

(三)关于被继承人宽恕制度

中针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没有规定被继承人宽恕制度,但是《继承法解释》基于社会生活实践,确立了该项制度,其中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吸收了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拓展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同时,将“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也作为宽恕的一种形式,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从而更好地尊重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意志,也进一步弘扬了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

但是,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看,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属于继承权的绝对丧失,不适用被继承人宽恕制度。该继承权不仅包括法定继承的情形,也应当包括遗嘱继承的情形。因此,《继承编解释》第8条保留了《继承法解释》第12条规定精神,明确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而被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处被继承人立遗嘱的行为包括上述法定情形发生之前,也包括相关情形发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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