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记录,如何成合格的证据

在每个人都很忙、见面和聊天成为奢侈的今天,可以说,微信架起了亲人、朋友间了解彼此生活的桥梁。微信集语音、短信、支付、游戏等功能于一体,大家用微信打车、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也常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篡改、伪造,并不必然被法院采信。


那么,

在日常使用微信的过程中,

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避免踩“雷”呢?


  王老板开了一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出售茶叶、枸杞等农副产品。2012年至2013年期间,邓女士向王老板购买了一些茶叶、茶具等产品,价值两万多元,因为资金紧张,便和王老板商量,等过段时间再付。为了客户资源,王老板没多想便答应了,随后匆匆做了份提货清单让邓女士核对,核对完后邓女士在清单上签了字。王老板还细心地开了收款收据,告诉邓女士等她下次来付钱的时候直接把收款收据带走就行。


  有些“心大”的王老板隔天就把这件事给忘了个干干净净。2021年,王老板整理账目时,发现邓女士欠的货款至今未付。多年过去了,跟邓女士早没了联系,王老板想想两万多块钱,也不少,便通过朋友多方打听要到邓女士的微信,联系上了她。可事隔多年,邓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没在王老板那买过东西。无奈之下,王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要求邓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关系确实存在,王老板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开庭的时候,邓女士不认可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当即要求王老板展示微信聊天记录的原件。此时,王老板却犯了难,因为生意往来较多,他有个习惯——经常清理聊天记录,手机里的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由于王老板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对此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信。好在王老板提交证据时,一同提交了当初交易时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邓女士欠付货款的数额,法院据此支持了王老板的诉请。


  这里要提醒大家,用微信聊天时,要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电脑上备份聊天记录。同时,可以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腾讯电子签”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被篡改的可能性,避免证据丢失,确保了证据的安全。


看了王老板的案例,你是不是心里会有疑惑:微信聊天记录要怎样才会被法院当证据采信呢?李老板的做法就值得大家学习。


  李老板是开针织厂的,与张老板素有业务往来,为了方便核对,双方每年均通过邮箱发送文件确认货款及收付情况。一直以来双方挺有默契,这边发货,那边付款,合作还算愉快。可不承想,合作多年,偏偏今年闹出了矛盾。2021年,李老板对账后发现张老板还有20多万元的货款没有付清,便通过微信直接向张老板讨要。可张老板却说只欠李老板六七万元,李老板不乐意了,坚持说是20多万元。双方在微信里各执己见。由于账目出入太大,迟迟谈不拢,李老板只能起诉到桐庐法院。


  为了打赢官司,李老板向法院提交了与张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可没想到,开庭时,张老板直接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怀疑微信聊天记录是虚假的、伪造的。李老板当庭拿出手机演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微信号、微信头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了语音。当法官问张老板该微信账号是否是其所有时,张老板只能点头承认。面对确凿证据,张老板坦言:跟李老板也合作了这么久了,希望能够和李老板再好好核对下,确认货款后一定如数支付。最终张老板和李老板达成调解协议,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付清。


  通过李老板的案子,我们不难发现:起诉时,应当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以此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同时,应当提交完整不间断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开庭时,应当根据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
因此,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要注意三点:


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


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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