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规定,如果双方之间的并未发生实际生活关系,那么女方应该按照规定退还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如果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夫妻关系,但是时间不长,并且男方家庭困难的话,女方也应该退还。
双方办理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彩礼,是夫妻一方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为条件。”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具体包括:
1、双方未结婚的应当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一起生活的,在离婚时应当返还;
3、婚前给付彩礼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也应当返还。《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生活困难”做了明确规定,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均属于生活困难。
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
如果“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也应该返还。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
涉及到彩礼问题,首先彩礼是属于男方家庭自愿赠与给女方家庭的,但是双方之间如果没有进行共同生活,那么也就没有产生实际的夫妻关系,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进行退还,如果对方不愿意进行退还彩礼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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