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司法解释(自诉的刑事案件分析)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不作为犯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遗弃罪不是主观上积极主动遗弃吗?为什么属于真正不作为犯?

  【答案】1、遗弃罪是纯正不作为犯罪。遗弃本身是犯罪人对自己应尽义务的推诿、不履行,是一种放任遗弃对象处于生活无助状态的犯罪心理,其没有主动实施特定加害行为(或者刑法上的加害行为)的意思,故不是作为。如老人瘫痪而独自在家,子女明知而不去履行赡养义务。 2、如果行为人故意抛弃不能独立生活的抚养义务人,导致其身体、生命遭受损害的,可构成罪、故意杀人罪。例如:父母将尚在襁褓中的婴儿扔在荒山上,致其死亡。 3、遗弃罪,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2. 问题:什么叫不真正不作为犯?

  【答案】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通常由作为构成,但当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故意杀人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导致婴儿活活饿死的,就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认定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都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3. 问题:什么叫真正的身份犯,真正的不作为犯,以此对应的是什么情况?

  【答案】这里的“真正的”你可以直接理解为“直接规定”。分别来说:【真正身份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了,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定罪身份或构成身份。识别也很简单,就是看你对刑法条文的熟悉程度,比方说《刑法》第109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直接言明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真正的不作为犯】同理,也是法律规定了某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比如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这个罪,从法条的规定就知道,它的行为方式是“拒绝提供”,也即不作为。

  4. 问题:不作为是不是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答案】可以的。不作为犯上指违反刑法的义务性规定,比如母亲有喂养婴儿的义务,如果母亲不履行,则是不作为。真正的不作为犯,对于不履行作为义务,既可能是积极的身体举动,也可能是消极地静止。不真正的不作为犯都是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5. 问题:“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这个表述具体错在哪?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吗?

  【答案】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现实侵害事实是指实害结果;现实危险状态包括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实害结果和具体危险都是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予以规定的;但是在抽象危险犯中,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即成立犯罪既遂,没有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因此,抽象危险不属于具体要素的危害结果。不真正不作为犯不都是行为犯,如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罪就是结果犯,此时,危害结果是该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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