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在驾驶车辆时吸烟也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建议参考: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要在驾驶车辆时吸烟或使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如果您有吸烟的需求,请在停车后进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时不得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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