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是为受害人做精神鉴定的,期间所花费的时间需要计入办案期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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