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与鉴定机构会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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