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司法考试中偶有涉及,把握好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都表现为权人在占用、使用不动时,为了他人的便利,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1、产生原因不同
相邻关系基于法定原因产生,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地役权基于合同约定产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
2、单向与双向
相邻关系是双向的,不动产权利相互之间都受到一定限制。而地役权基于合同约定,是单向的,享受便利的一方称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一方称为供役地。
3、权利范围不同
相邻关系只包括基本的需求,如采光、通风、排水等。而地役权范围可以很大,主要看双方当事人怎样约定。
4、有偿与无偿
相邻关系,双方最基本的相互容忍,是无偿的。而地役权,根据合同约定,一般来说享受便利的一方要支付一定的报酬。
例如,甲乙两家人相邻,甲出行必须从乙家门前通过,则乙必须为甲提供这种便利,这就是相邻关系。
如果在提供出行便利的基础上,甲要求乙让出更宽的道路,供甲开车使用,这就超出相邻关系的范围了,需要签订地役权合同,由甲支付乙一定报酬,否则乙有权拒绝这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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