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破产清算后限制高消费的行为包括:
1、限制乘坐工具;
2、限制酒店等高消费场所;
3、限制购买房屋等;
4、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理财产品;
5、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依据:
《最高人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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