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最新规定)

国企的范围和分类(一)

国有企业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也在近几年轰轰烈烈的展开,了解国有企业的运作规律,对于投资者、律师等相关行业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从本篇文章开始,让我们来循序渐进地了解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则。

一、国有企业的范围

在投融资项目中,交易对手是否为国有企业,决定了交易架构和交易路径,因此能否迅速而准确地识别国有企业尤为重要。

国有企业领域唯一一部法律是2008年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其将国有企业称为国家出资企业。该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在这个定义中强调的是国家出资的概念,以出资的份额多寡将国家出资企业区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实务中基本也是以此分类界定全部国家出资企业。

二、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

前一部分是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分类。但是在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时,还要区分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实践中,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要大于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产权登记需要将所有属于国有权益的部分都需列入;但在简政放权、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不可能将所有登记的产权都纳入监管的范围,因此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小于产权登记范围。

依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29号),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企业国有资产法》涉及的三大类四种类型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一级企业;第二层的第一小分类“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是指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立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的各级企业。例如,这三类公司对外投资的持股比例为51%的公司,该子公司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其再往下继续设立,不管多少层,只要拥有实际控制权,则都属于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之内。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过50%,或者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的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二层的第二小分类,即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的公司。此种公司也是在国有产权的登记范围之内;最后是图示的第三层,实际上这个第三层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层,只是在作者做的结构图上展示的第三层而已,因为图中第二层可以对外设立多层子公司,所设子公司中只要拥有实际控制权,都应当算作产权登记的范围。该结构图上展示的第三层到参股公司为止。

除上述范围外,还有一类是视为出资企业要进行登记的,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这类实业单位同样视为子企业予以国有产权登记

另外,近几年随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有限合伙企业。2020年1月3日起施行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中国有权益登记的范围,如图所示:

图示的左边部分的第一层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再往外投资到有限合伙中的出资权益。图中第一层到第三层中间可能设立多层子公司,只要符合“实际控制权”的界定,则都属于登记的范围。需注意的是,该三类公司的参股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再此列。

图示的右边部分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权益,这部分当然属于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

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目前主要依据是2016年7月12日起施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如下图所示:

主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股企业,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企业是由***部门机构、事业单位设立的,或者由其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100%股权的企业;这类一级企业,单独或者和别的一级企业共同出资合计超过50%且其中之一是最大股东的情况下,其所设立的企业为二级企业,也是被监管的范围;再往下,由二级企业再往外投资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是三级企业,也被被监管。除该三级企业外,***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比例虽然没有超过50%但是第一大股东,并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的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二级或者三级企业也在被监管之列。

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往往先认缴份额,再根据项目投资情况逐步实缴,那么对于此种情形下国有资产的监管范围应如何界定呢?目前比较新的规定是2020年9月28日发布实施《山东省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其第五条规定:对于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其产权转让的份额应在资本金实缴到位的范围内确定。也就是说,在资本认缴的大背景,只有实缴出资的部分才被视为形成国有权益应当被监管。

总结一下,本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国有企业的分类,即按照出资比例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同时还介绍了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从现有规定来看产权登记的范围大于监管范围。了解了上述知识,可以帮助您在参与投资并购项目时,迅速而准确地把握交易对手的性质,进而判断交易架构和交易路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duduzhe.cn/fb710C2pWUQhSAFc.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相关推荐

  • 国有资产挂牌转让合同范本(合集8篇)

    国有资产挂牌转让合同范本 第1篇 甲方(转让方): 主要负责人: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本协议签定于(地址): 鉴于: 1、甲方在20xx年7月31日公告了拟出售的资产包组合,并于乙方竞价前将拟转让资产包组合及资产包内资产项目的调整情况书面(包括电子光盘形

    2024-12-11 04:02:49
    50 0
  • 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律师解答 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同、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本

    2024-12-11 03:44:29
    42 0
  •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计划(共32篇)

    高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计划 第1篇 XX年物业管理处将在稳步发展的基础上着重于“精细化”服务,从点滴小事、细节入手积极配团经营的战略方针,团结一心,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同心同德,努力完成工作并以此为XX年的工作重点和亮点,其计划如下: 一、主导思想 以

    2024-12-11 03:44:24
    49 0
  •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大家都知道国有财产不可侵犯,但是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国有资产呢?在法律规定中,有一条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那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网友咨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律师解答: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

    2024-12-11 03:44:15
    50 0
  • 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条例(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应明确规定: 一是:***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

    2024-12-11 03:44:15
    45 0
  •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最新【全文】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最新【全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2024-12-11 03:44:14
    46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