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中,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
二是旅行社未按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所提供的服务不能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未向旅游者作出真是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未采取任何防止该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对于国家明确收费标准的没有按规定的标准收费;在旅途服务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强行或采用欺诈等手段收取费用。
五是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未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六是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选择境外非法设立的、信誉差的旅行社作为境外接待社,并不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七是旅行社派出的领队、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未按规定佩带证件。
八是旅行社从业人员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九是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国家或省市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的人员从事领队、导游活动。
十是旅行社承诺全包价或者半包价时未履行的。
文章来源:普陀山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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