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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是指房产商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出卖给两个以上不同的购房者,又称房屋的多重买卖。在商品房交易领域中,房产商在预售商品房阶段中发生一房数卖的情况更为常见,即房产商基于各种原因与多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多个购房者均提出请求房产商履行合同义务(如交付房屋、转移所有权)时,哪个购房者履行合同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肯定呢?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预售商品房的“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产商已为其中一位购房者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不论此购房者与房产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先后顺序,该办理登记的购房者依登记均取得房屋所有权。
(2)房产商未与任何一位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此时房产商仍然是该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各个购房者均有权依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房产商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虽然各个债权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多个购房者均要求房产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签约时间顺序、付款程度、合同备案情况、讼争不动产的占有事实以及预告登记情况等方面综合加以评判。
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是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如果房产商与第三人是恶意串通,故意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先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则房产商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对抗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房产商对其他购房者进行的任何有关房屋转让、抵押等物权行为均无效。
付款在先原则。购房者支付购房款的程度,能够反映其履行合同义务的状况,对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理应得到更优先的保护。
预售登记在先原则。在没有购房者进行产权登记及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位购买者办理了预售登记,则较其他购房者来说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签约在先规则。虽然债权具有平等性,但债权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是考量物权分配的重要因素。数个购房者在房屋没有交付或登记备案,也没有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支持由最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对房产商的履行请求。
当然,一房数卖的案件类型在交易中纷繁复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结合不同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影响房产商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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