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法律事实。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都属不当得利。这里,取得利益的人称得利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

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得利人针对受害人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并非得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一旦构成不当得利,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得利人根据其主观上善恶意的不同,区分为善意得利人和恶意得利人,其返还义务范围亦不同。


善意得利人,即其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其现存利益为限。如现存利益灭失,返还义务可免除;如现存利益小于受害人损失,则应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


恶意得利人,即其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的,其应返还所获全部利益,而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如获利为金钱时,应按法定贷款利率自得利时起计息;如受害人实际损失大于恶意得利人获利,恶意得利人还需赔偿不足部分。


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如亲朋好友的婚丧庆吊;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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