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第十八条第四项个人,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别的不同,归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类,男人衣服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如果交通工具价格不贵,如几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车、电动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价格比较贵,虽然是一方专用,也可能不算一方个人财产。如女人用于服饰的名贵珠宝,要当做共同财产。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观点,发布者:【】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法律时刻 https://www.falvshike.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duduzhe.cn/fb82fC2pWVARUBFw.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