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文范文 认罪认罚(合集3篇)

刑事论文范文 认罪认罚 第1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非常明显,但尚有不完善之处,存在诸多问题.

(一)从总体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相关配套制度支持,且与我国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相冲突.首先,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比较来看,美国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着完善的辩护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沉默权制度等,为辩诉交易制度提供支持和保障.而在我国,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有的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如强制辩护制度、证据开示制度等,而有的尚未建立,如沉默权制度,这种情形显然无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其次,我国实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与美国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着本质区别.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地位相对弱势,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的可能性很小.从试点情况看,65%案件由检察机关启动,30%由侦查机关、5%由审判机关建议适用,极少数是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5]再次,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一司法解释来看,我国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率较低,还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形.

认罪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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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论文范文 认罪认罚 第2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在实体法上带来的刑罚后果,进而获得适用简化程序和相对较轻惩罚的一系列规范组成的制度体系.[1]

如何理解“认罪认罚”?首先,刑事诉讼是机关、检察院、法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主体共同参与,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构成的活动.因此,对“认罪认罚”的理解,应当适用于所有诉讼主体和诉讼环节.其次,“认罪认罚”伴随着每个诉讼环节的推进不断进行的,每一诉讼环节都有可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不同的是,侦查、审查起诉环节的认定仅仅是阶段性的初步认定,而审判环节的认定则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自愿如实供述,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一概念有三层含义:一从情感上讲,能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从态度上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从认识上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只违法不犯罪,或既不违法也不犯罪,经办案人员解释和法制教育后,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也是“认罪”.经解释和法制教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则不属于“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认罪”带来的刑罚后果.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首先犯罪嫌疑人在认罪的基础上自愿接受“认罪”带来的刑罚后果,然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起诉时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服判不上诉.[2]“从宽”主要指审判环节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宽”不是无限度地从宽,更不是任何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是否從宽和从宽幅度要综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的具体情况确定.

刑事论文范文 认罪认罚 第3篇

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基础上,产生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此,该制度应当适用于任何性质的刑事案件,且存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认罪,愿意接受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不仅要求其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还要求其在情感上确实悔悟,以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降低.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其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试点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3]

(二)法庭审理的重点是对被告人如何量刑,控辩双方由对抗变为协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因此法庭审理的重点不再是犯罪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而是对被告人如何量刑,具体为量刑情节的认定、从宽处罚的标准以及从宽幅度大小等.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没有异议,并认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因此更多地表现为协商而不是对抗.

(三)审判组织、审判程序以及法律文书制作相对简化.《试点办法》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4]同样在文书制作上只要对核心事实、证据予以说明,明确判决结果即可.

(四)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既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意味着其有悔罪的表现,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降低,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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