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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和许女士属于再婚家庭,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后来许女士身患癌症,便立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是,自己过世后,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也就是她与李先生现在共同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自己的弟弟小许,不过李先生再婚之前可以一直住再这套房子里。
许女士病逝后,小舅子小许和姐夫李先生就因许女士的遗产纠纷“对簿公堂”。因为许女士立了遗嘱,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归小许所有,但李先生在婚前许女士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之后,李先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小许也从未上门打扰过。
几年后,李先生无意中发现自己居住的这套房屋被小许挂在网上准备出售。因为担心房屋出卖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他拿着之前的生效判决书到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与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沟通,由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
这一起案件也是我国首例居住权执行案件。
1、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加一项用益物权。民法典366条规定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简单说,就他人可以在自己的房屋上给你设立的一项权利,设立情形可以是离婚后为无住房的配偶设立的,也可以是老人将房子赠与子女后,子女在房屋上给老人设立的。
《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必须是通过书面形式设立。设立后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就像本案中,李先生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一样。
但是房屋上设立的居住权不能进行转让和继承,就如本案中,李先生不能将自己对该房屋的居住权转让给其他人,只能自己享受,而且如李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也不能对李先生的居住权进行继承。
2、那么什么时候就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消灭呢?
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居住权期限届满,另一种是居住权人死亡。
就如本案中,许女士在遗嘱中对居住权设立的期限,就是李先生再婚后,居住权消灭,那如果李先生不再婚,可以一直享有居住权。
如果在设立居住权时,未设立居住权期限的,只有居住权人死亡,房屋的居住权才可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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