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从各个方面解释了不同的讲解,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小编对配偶支付“私生子”高额抚养费,原配是否可以追回来?的观点吧。
【案情回放】
高某与马某结婚多年,但是自2010年,高某生下女儿后,就专注家庭,几乎不外出工作,经过几年的打拼,有钱了,马某不甘寂寞就在外面有了情人,2016年情人给马某生下了一个儿子,后来马某在外面有情人的事情,被大家传播开来,有时也传到了高某的耳朵里,但是马某又不想离婚,于是就想跟情人断绝关系,但是孩子毕竟是自己的,在情人的要求下,马某写了一份抚养费协议,约定每个月马某支付给儿子抚养费3万元,之后,马某把抚养费协议放在车里,一次妻子高某到马某的车上拿东西,就看到了这份抚养费协议。高某大发雷霆,要求高某把钱要回来。请问,高某可以要回来这高额的抚养费吗?
【律师点评】
原配对于配偶支付给私生子的抚养费能否追回来,要看支付的这个抚养费是否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首先,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是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子女未成年之前,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直至子女成年独立生活为止。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所以,不管是支付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不支抚养孩子的一方都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第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除非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否则就是夫妻共同共有。《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是涉及到父母再婚与子女是“私生子”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与子女的抚养费之间就产生了冲突。我国《婚姻法》保护夫妻共有财产权,但是也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可夫妻有“家事代理权”,夫妻对于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同时也认为夫或者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在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费的支付上,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只要是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如何认定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是否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孩子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50%。具体到本案如果支付的抚养费,如果超过该条规定的范围,可以认定超过其负担能力,原配可以要求返还。
综上所述,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本案中,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尽管马某每月向私生子支付了3万元的抚养费,但是马某是一家公司的高管,每年的收入在200万以上,所以其向私生子支付的3万元,尽管高出一般的标准,但是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原配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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