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 (1)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因未中断就业,不属于享受失业救济的对象。他们的劳动报酬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及《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66条"企业破产法第34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quot;的规定执行。
(2)《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1992]第4号)第38条也明确规定"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待计入清算费用,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
据此,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不能享受失业救济且应继续缴纳各项费用,其报酬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企业现有财产优先支付,而不应从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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