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抚养费被执行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此时是要根据被执行人死亡的原因,来确定的支付方式的。如果是因为他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执行人死亡的,此时就是可以将该执行义务转移给侵权行为人的,如果是自然死亡的,就是不能请求支付的。

一、对于抚养费被执行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一方意外死亡,如果是他人侵权造成的死亡,是侵权者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当事人死亡的情况下,抚养费的诉讼应当终结,司法机关不再审理。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人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抚养费的相关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在我国的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育有子女的,是一定要及时的对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作出处理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是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的一方死亡的,此时就是需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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