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仲裁庭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况: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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