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专户、养老金拨付专户的通知

哈劳社发[1999]152号

各区劳动局、局(公司),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及所属城区各支行,在哈企业:

  根据《社会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实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避免出现退休人员养老金被挤占现象,现就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专户、养老金拨付专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户范围

  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企业,凡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建立养老保险费收缴专户、养老金拨付专户,分别用于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拨付。已经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田地支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用帐户的企业,其帐户定为养老保险费收缴专户,须在银行再建一个养老金拨付专户。

  二、建户时间

  自1999年11月8日起至11月30日止(周六、周日正常办公)。

  三、建户地点

  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田地支行西十六道街办理处(道里区西十六道街17号)

  四、建户所需证件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份、企业代码证、主管部门及单位介绍信、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和银行预留印件。

  五、具体要求

  1、企业建立养老保险收缴专户、养老金拨付专户后,按照先缴后拨的顺序,企业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缴养老保险费存入养老保险费收缴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15日起将当月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全额拨付到企业养老金拨付专户。

  2、对企业办理月缴费申报后不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录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不予验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要及时足额将养老金发给退休人员,对截留、挪用养老金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责任并按市政府第33号令规定给予处罚。

  3、凡逾期未办理养老保险费收缴专户、养老金拨付专户的,不予拨付养老金,其后果由企业自付。

  4、工商银行各支行要强化服务观念,认真做好养老保险费的代缴及养老金的代拨工作。凡具有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企业,银行要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视同工资性支出予以划缴,保证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及时建立。对已缴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能够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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