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申请规定有哪些?下面法务时刻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异议申请规定有哪些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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