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可以随时探望孩子,
但孩子因为对父亲的一些行为感到恐惧,
不愿意与父亲见面。
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近日,崇川区人民法院
调解了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郑先生与韩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12月育有一女,2012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孩子由韩女士抚养,郑先生可随时探望孩子。
离婚后,由于关系不睦,加之双方工作等原因无法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郑先生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探望权,遂起诉到崇川法院,要求一个月探望孩子四次。
通过调查,法官发现双方矛盾复杂,远不是郑先生说的那样简单。郑先生在婚后就有酗酒的恶习,常常闹得家里鸡飞狗跳。离婚后经常醉酒后要求看孩子,甚至有时还会私闯学校,骚扰学校老师,探望不成还会跟踪孩子。
孩子对父亲这样的行为感到十分恐惧,内心也非常抗拒与父亲见面。且孩子是体育特长生,需要长期在外地集训,韩女士也担心孩子的心理状态和正常学习生活受影响,认为郑先生的探望不仅不能给孩子带来父爱的温暖,反而会伤害孩子,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可以被剥夺。双方的争议核心其实是孩子抵触父亲探望的情况下,有没有好的解决方法?
针对郑先生在以往的探望过程中确实给孩子造成了负面影响,法院因此提出可以通过“线上探望”的形式履行探望权。
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时间和空间的障碍,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影响,更加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此举还可针对孩子对父亲心存芥蒂和阴影,不愿单独相处。
最终,经法官沟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郑先生可以每月通过孩子姑妈的微信视频探望孩子两次。
探望权为何不可剥夺? 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关于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由此可见,法律仅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中止探望权,但不可以剥夺。
该案中,法院依法可以中止郑先生的探望权,但这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鉴于韩女士未提出该抗辩主张,调解中郑先生也多次保证会与孩子好好相处,希望能给他一个机会。经过反复面对面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探望权设立的目的是为满足未成年子女对父母情感上的需要,同时减少父母离异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发展。探望权更着眼于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精神需要,而不是主要为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求而设定的权利,它是离异家庭亲子互动的一种重要方式。如父母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方式等不能达成一致,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进而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虽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但实践中却存在较大的难度和障碍。父母双方离异时一般在情感上仍存在一定的矛盾,离异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其近亲属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或因父母双方异地生活,导致探望权无法履行。探望权的行使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使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仍有较大的难度。而在当今通讯科技高度发达的背景下,通过“线上探望”的新模式,将其作为探望权行使方式的一种补充,促使探望权的履行更加多元化、便利化。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duduzhe.cn/fbafeC2pWUwZRB1M.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