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前置程序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当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争议前置程序的范围和要求,如果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仲裁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仲裁时效的问题,及时提出仲裁申请,以免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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