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服
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效力,而不是部分不生效。但在审判实际工作中,同时应对劳动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内容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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