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上述主体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3、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4、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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