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别清偿债务的撤销权时效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并不是诉讼时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主体不同分为以下两种:(一)债权人的撤销权除斥期间。
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
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
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二)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 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算一年。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管辖是什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而提起的非常规救济程序,故应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若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
若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
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在主体上必须是有独立的第三人,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行使。
第二,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的提起必须是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不服,所以一般是在二审或上诉的情况下进行,一审一般第三人是作为类似于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与原告的管辖一致。
撤销权属于什么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与代位权均为债的保全措施,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但撤销权与一般实体法上的权利不同,其不能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而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所作出的对债权人不利的行为,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三)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从属权,其不得与债权相分离,债权让与时,撤销权与债权一起转移。
法律分析: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并不是诉讼时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 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算一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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