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老公在侦查阶段已经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女方作为原告应向自己住所地人院起诉,自己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女方应该向自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男方要起诉离婚的,则应向女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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