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去年11月,外地一家图书公司想在设立分支机构,经朋友介绍,他被该公司聘用,并签订了。到5月份,项某已帮公司打开了北京市场,但该公司近日却与项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项某想维权,可这家公司是在外地注册的,他们说如果项某去当地申请乐意奉陪。项某是北京人,来回路费要花很多钱,这样就得不偿失了,请问项某该怎么办
《》第21条规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因为您的劳动合同是在北京履行的,所以您可以按照规定在北京申请。
而这家图书公司目前在北京还没有注册工商执照,也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项某该怎么办
高级人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指派而长期在北京市从事业务,如其在北京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可以视办公地点所在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如因业务原因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则可以视其在北京的居住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用人单位指派其长期在北京从事业务的证据,以及其在北京有无固定办公地点和长期居住地点的证据。所以,项某在北京的居住地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由此来申请。但同时,项某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是由图书公司指派在北京从事业务的,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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