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应享受年休假几天
在解读《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的折算问题前,我们先引出《实施办法》对“年度”给予的明确定义,“本办法中‘年度’即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据此可知,年休假的休假周期为公历年度。
在明确了“年度”的定义之后,下面我们分两种不同的情形对年休假天数进行折算:
(一)职工入职当年度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入职当年是其可享受年休假的第一个年度,当年度该职工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入职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的日历天数÷365×当年度全年可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中,职工“当年度全年可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应依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所对应的天数执行。
(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单位要按照应休未休的天数折算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计。
当年度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要从可休年休假天数中扣除,但如已休天数超过应休天数,不可扣回。
二、探亲假是否计入年休假
探亲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用人单位往往存在一种误区,认为探亲假是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应安排探亲。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的,年休假最少都有5天了,足够“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所以已没有探亲假存在的基础。
其实,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休假,应各自独立计算及享受。探亲假不能代替年休假,年休假也不能代替探亲假。但在目前,年休假已经是法定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年休假,会导致类似于的责任;而探亲假的规定只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效,而且法规并未规定如果不休探亲假会有什么法律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应及时调整相关规定,非国有企业可以年休假取代探亲假,调整相关制度,以免出现违法情形。
另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及因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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