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去办理登记需要带以下资料: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双方的无配偶证明,如果当事人有婚史的,需携带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
3、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4、三张两寸免冠的半身彩色合照,必须是近期拍摄。没有带的,也可以在登记现场进行拍摄。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民政局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如果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依据:
《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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