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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计划 第1篇
1.信用修复。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处理其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开展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已整改到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允许信用修复,同时对外公示。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不再对该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牵头单位:专项小组牵头部门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异议处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做出惩戒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若惩戒对象认为异议处理回复不充分、依据不客观、认定事实有误的,可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提出投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应当召集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共同对投诉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异议投诉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暂停执行,异议投诉被驳回的,其联合惩戒时限从异议投诉被驳回之日起继续计算。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计划 第2篇
1.明确方向。加快推进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守信行为联合激励、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投诉处理、征信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制度建设,从法规根源上解决信用奖惩依据缺失、信用主体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信用记录覆盖不全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困难等问题。明晰各部门实施权责,对制度约束范围、执行主体、实施方式、监督保障等内容进行重点明确,确保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落到实处。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分类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牵头部门要主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信用奖惩指导性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园区)要根据行业类别和区域差异,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对目前信用奖惩制度缺失的领域进行梳理,会同牵头部门,及时填补当前存在的信用立法空白。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重点突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抓紧开展行政管理中信用奖惩机制法规建设,切实规范自然人、社会法人等社会主体的信用奖惩运用。牵头单位协同相关责任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绵阳市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的暂行管理办法、绵阳市自然人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和绵阳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各相关行业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奖励和惩戒办法。各县市区(园区)在充分借鉴市级相关部门法规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机制和操作规范。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计划 第3篇
1.建立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管理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处理措施、实施事由、奖励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单位不得对目录清单之外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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