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的遗产怎么分配(公公去世后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怎么分配(公公去世后的如何进行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翁益刚律师:公公去世财产如何分割?

有很多人在逝者去世以后,对当事人的财产分割上所表现出来的一些所作所为真的是突破了道德底线的,就比如类似有儿媳的公公去世以后,认为自己身为儿媳妇,理所应当的要继承公公的财产。那么公公去世财产如何分割?

网友咨询:

我公公去世了,请问他的财产怎么分割?

翁益刚律师解答:

公婆死后,对于继承而来的公婆遗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除非有遗嘱指明只给其儿子一人。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翁益刚律师补充:

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注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划归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如果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既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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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去世,子女该如何分家析产?

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见,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也是传统中常见的现象。分家,顾名思义就是把一个大家拆分成若干个小家,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分家析产是指在分成几个小家的过程中,同时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践中,分家析产通常是在父母、长辈亲属或村干部的主持见证下进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协商分割,分割时一般与赡养老人挂钩,保留老人必要的份额,一并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

近日找到栏目组寻求帮助的李女士,生活在一个多子女的大家庭中,如今父母去世,对于在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时应该办理哪些手续一直含糊不清,除此之外多子女家庭又该如何分配父母留下的这笔遗产呢?陈海燕律师将为李女士答疑解惑,帮李女士搞清楚自己在分家析产中的权益。

案例回顾

1993年,李女士与爱人结婚,当时公公和婆婆年事已高,加上哥哥和姐姐们工作结婚后都有了属于自己的小家,考虑到公公和婆婆身体不好,身边需要人照顾,小两口就决定与父母共同居住。

李女士的公公从30多岁就患有脑出血,一直瘫痪在床后不幸离世,之后婆婆也因突发脑出血离世,相继去世的两位老人并没有留下遗嘱。据李女士说,在自己刚刚结婚的时候,婆婆曾经口头承诺给自己和爱人两间房。

自父母相继去世后,留下的房子全部用于出租,租金由四个兄弟姐妹平均分配。2008年的时候,房管局给老院子下发了危房通知单,然后兄弟姐妹共同出资对老房进行了翻建。在建房子出资的时候,李女士一家出资较多,共出资8万元,其他兄弟姐妹出资5万元。

李女士表示,早在2003年的时候,一家人曾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但是现在公证书中涉及的房子被翻建,原来的老房子已经没有了,不知这份公证书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李女士觉得,当初婆婆已经答应给自己两间房,而且在翻建房子的时候自家出资较多,现在出租所获得的利益也应该先刨除自己家的份额然后兄弟姐妹再平分。李女士的诉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李女士的陈述后,陈海燕律师建议,李女士需要先到房管部门调取建设规划许可证,如果自家的房子当初没有建设规划许可证可能属于违章建筑,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需要李女士及家人先将房产的手续补齐,令房产合法化。然后再到国土局调取到土地证,确认该房产的性质,如果土地证登记在李女士公公名下,那么该房产是合法的,李女士一家才能在法律保护下,各自主张自己的份额。

对于李女士出示的一份公证书,陈海燕律师认为,它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在公证书中明确了总共有4位子女名继承父母的遗产,既然没有区分每家所获得的份额,按照惯例则为共同所有。如果李女士想争取到更多的份额,需要在提起诉讼之后,向法院举证自己在房屋翻建的时候出资更多,同时还可以向法官出具自己在赡养公婆方面尽到主要的义务,法官会酌定判是否李女士可以获得多一点的份额。

陈海燕律师建议李女士,若想清晰每个子女在房产中所占的份额,一定要走法律程序,即使目前几个子女对于分配的份额没有疑异,也要在几方协商好后再去做一个公证,以保障日后各自的权益。

您可以通过拨打我们的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400-666-4885或者直接微信及官方微博留言 ,我们愿意帮您解答?切法律问题。

配偶去世后其遗产咋分?听听法官怎么说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近日,四年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惨剧又引起全网关注。这一关注也让一个旧事件成为新焦点,这个焦点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看看法官是如何分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

小李(化名)和娜娜(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与岳父母老陈夫妻同住。一年之后,二人生下女儿妍妍。不久后,他们所在的村居被政府征迁。根据政策规定,小李一家三口获得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

未曾想,还没搬进新房,娜娜于2018年因病猝死于家中。在其去世后,小李又支出27万余元超面积安置购房款,另外购得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今年,这套总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新房即将交房入住,小李和岳父母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

小李诉称,27万元的购房款是自己在妻子过世后单独支出的,因此7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理应由自己所有,而60平方米的部分应由一家三口平分,因此自己应该分得90平方米的房产。

岳父岳母反驳称,130平方米的房产共同属于小李一家三口,三人应当各占有43平方米的份额,而27万元的购房款也应当属于家庭的共同负债。由于娜娜因病死亡,属于娜娜的43平方米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小李、妍妍及父母四人按份继承,因此,小李可分得的房产为50余平方米,而非他所称的90平方米。27万元的购房款应由小李和娜娜各自承担一半。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老陈夫妻一次性补偿一半购房款,即13万余元给小李。130平方米的房产归老陈夫妻所有,二人在小李协助办理过户后,支付给小李136万余元补偿款(按50平方米乘以政府回购价27300元/平方米)。鉴于130平方米的房产已归老陈夫妻所有,因该房产中有妍妍的份额,故老陈夫妻同意将两人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公证过户给妍妍个人所有。

法官解读:

娜娜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海沧法院的刘亚帆法官作出解读——

问题一: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具体到本案, 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娜娜的遗产应由配偶小李、女儿妍妍、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问题二:遗产怎么认定?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定应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均应为夫妻共有。在确定死亡配偶的遗产范围后,再适用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如没有遗嘱或遗赠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具体到本案,属于娜娜的财产是:在娜娜生前,一家三口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安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其中应属于娜娜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娜娜及小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后,娜娜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各方对银行存款部分没有争议,故未在本案中提出诉求。

问题三:遗产该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娜娜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患病长期受到照顾,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予以考虑。另外,娜娜的女儿妍妍是未成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应适当照顾。

问题四:假设被继承人娜娜去世后,获得一笔赔偿款或者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实践中,还会遇到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款项如赔偿款、抚恤金等如何分配引发的纠纷,从法律上讲,死亡后获得赔偿款、抚恤金等财产不属于遗产。

在处理时,一是要根据赔偿的具体项目先进行区分,如赔偿款有部分是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返还给费用垫付方,如有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应归被扶养人单独所有,二是在扣除上述垫付或单独所有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有,一般进行均等分配。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实践中,在配偶一方遭遇突发事故意外身亡的情况下,因往往不会事先留有遗嘱,故继承纠纷中,常常见到丧偶儿媳或女婿与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对簿公堂争夺遗产的情形,虽然《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但因为继承问题掺杂了太多家庭感情的因素在里面,由于心存积怨,这类纠纷往往很难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有的甚至因为爱面子、逃避等心理导致遗产长期未能分割或由部分继承人独占,使得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提醒,对于遗产继承应认真谨慎对待处理。家里有亲属去世的,要尽快协商解决,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办理继承公证就是不错的选择。无论是放弃继承还是努力争取自己的份额,都应及时处理,尽早结束遗产归属不确定的状态。此外,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精神,尽可能照顾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亲情不走样,才能为子女做榜样,传承良好的家风家教。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蒋紫薇)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6日讯 近日,四年前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惨剧又引起全网关注。这一关注也让一个旧事件成为新焦点,这个焦点就是——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日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遗产纠纷案件。看看法官是如何分析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

小李(化名)和娜娜(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与岳父母老陈夫妻同住。一年之后,二人生下女儿妍妍。不久后,他们所在的村居被政府征迁。根据政策规定,小李一家三口获得一套60平方米的房产。

未曾想,还没搬进新房,娜娜于2018年因病猝死于家中。在其去世后,小李又支出27万余元超面积安置购房款,另外购得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今年,这套总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新房即将交房入住,小李和岳父母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闹上了法庭。

小李诉称,27万元的购房款是自己在妻子过世后单独支出的,因此70平方米的房产份额理应由自己所有,而60平方米的部分应由一家三口平分,因此自己应该分得90平方米的房产。

岳父岳母反驳称,130平方米的房产共同属于小李一家三口,三人应当各占有43平方米的份额,而27万元的购房款也应当属于家庭的共同负债。由于娜娜因病死亡,属于娜娜的43平方米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小李、妍妍及父母四人按份继承,因此,小李可分得的房产为50余平方米,而非他所称的90平方米。27万元的购房款应由小李和娜娜各自承担一半。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老陈夫妻一次性补偿一半购房款,即13万余元给小李。130平方米的房产归老陈夫妻所有,二人在小李协助办理过户后,支付给小李136万余元补偿款(按50平方米乘以政府回购价27300元/平方米)。鉴于130平方米的房产已归老陈夫妻所有,因该房产中有妍妍的份额,故老陈夫妻同意将两人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公证过户给妍妍个人所有。

法官解读:

娜娜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分割?海沧法院的刘亚帆法官作出解读——

问题一:遗产继承人有哪些?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具体到本案, 按照《民法典》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娜娜的遗产应由配偶小李、女儿妍妍、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问题二:遗产怎么认定?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定应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外,均应为夫妻共有。在确定死亡配偶的遗产范围后,再适用有关继承的相关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如没有遗嘱或遗赠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具体到本案,属于娜娜的财产是:在娜娜生前,一家三口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约定拆迁安置一套房产,该房产系一家三口的共同财产,其中应属于娜娜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此外,娜娜及小李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后,娜娜的部分也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因各方对银行存款部分没有争议,故未在本案中提出诉求。

问题三:遗产该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到本案,被继承人娜娜生前与父母共同生活,患病长期受到照顾,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予以考虑。另外,娜娜的女儿妍妍是未成年人,在分配遗产时也应适当照顾。

问题四:假设被继承人娜娜去世后,获得一笔赔偿款或者抚恤金,应如何分配?

刘亚帆法官:实践中,还会遇到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款项如赔偿款、抚恤金等如何分配引发的纠纷,从法律上讲,死亡后获得赔偿款、抚恤金等财产不属于遗产。

在处理时,一是要根据赔偿的具体项目先进行区分,如赔偿款有部分是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返还给费用垫付方,如有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则应归被扶养人单独所有,二是在扣除上述垫付或单独所有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有,一般进行均等分配。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继承开始。

实践中,在配偶一方遭遇突发事故意外身亡的情况下,因往往不会事先留有遗嘱,故继承纠纷中,常常见到丧偶儿媳或女婿与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对簿公堂争夺遗产的情形,虽然《民法典》也规定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但因为继承问题掺杂了太多家庭感情的因素在里面,由于心存积怨,这类纠纷往往很难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有的甚至因为爱面子、逃避等心理导致遗产长期未能分割或由部分继承人独占,使得情况更加复杂。

在此提醒,对于遗产继承应认真谨慎对待处理。家里有亲属去世的,要尽快协商解决,最好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办理继承公证就是不错的选择。无论是放弃继承还是努力争取自己的份额,都应及时处理,尽早结束遗产归属不确定的状态。此外,继承人应本着和睦团结、互谅互让的精神,尽可能照顾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只有这样,才能让亲情不走样,才能为子女做榜样,传承良好的家风家教。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蒋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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