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如果对方不接受传票,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公告送达: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上公告送达传票,经过一定期限后,即使对方不接受传票,也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法院可以将传票留在对方的住所或其他指定地点,并由见证人签字确认。
3、邮寄送达:法院可以将传票邮寄给对方,但需要注意邮寄地址的准确性。
4、委托送达: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或相关机构送达传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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