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行业无健康证上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安排无健康证上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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