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
2、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3、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O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Ocm以上。
4、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Ocm以上。
5、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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